“如果当时我再犹豫一天,可能这辈子都拿不到赔偿。”张明(化名)回忆起那场意外,声音依旧带着些颤抖。
2019年的冬天,他像往常一样早早来到物流园,准备卸货。那天地面结了薄冰,货车司机提醒要小心,可张明刚跳下车,就一脚踩空,整个人狠狠摔在了地上,左腿扭曲的角度让他浑身发冷。
工友们七手八脚把他送到医院,诊断结果是左股骨干骨折,医生建议手术治疗,至少卧床三个月。可在病房里,张明等来的不是公司的慰问,而是一张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”。
“公司说我合同快到期了,正好不续了。”
张明苦笑。他没想到,十年老员工,一场工伤就成了“包袱”。
公司称“非因工伤害”,拒绝承担赔偿
术后,张明多次打电话给公司财务和人事,询问工伤申报情况。得到的答复让他心凉:“这不是工作原因,是你自己走路不小心滑倒,算生活意外。”
他无法接受这个说法。事发时他在公司场地、在工作时间、在履行卸货职责,怎么就成了“生活意外”?
几番交涉无果后,张明找到一位熟识的律师。律师听完后表示,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项:
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,应认定为工伤。”
张明的受伤地点、时间和职责都符合规定,属于典型的因工伤害。
但新的问题随之而来——距离事故发生已过去近两个月,公司未申报工伤,张明自己也没有申请。
“幸好,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。”律师提醒,必须尽快收集证据,向人社局提出个人申请。
证据收集的艰难与突破
在律师指导下,张明调取了医院的病历、入院记录(注明了“工作途中摔伤”),找来当日在场的两名工友出具书面证言,证明他事发时正在卸货。
最大的困难在于:公司拒绝配合出具任何证明材料,甚至不承认张明事发时仍为其员工。
律师遂向人社局提交申请,同时附上张明的工资转账记录、工作服照片、同事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,证明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。
经过近四个月的调查、两次补充材料,人社局终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。
赔偿拉锯:从仲裁到法院
工伤认定只是第一步。张明提出赔偿请求后,公司仍坚持“已解除劳动关系”的说法,拒绝支付医疗费、停工留薪、伤残补助等费用。
律师建议先提起劳动仲裁。仲裁期间,公司辩称:“张明受伤后长期未能工作,合同自然终止。”律师则指出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2条:“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”张明工伤期间被辞退,属于违法解除。
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明的主张,判令公司支付:
医疗费、康复费、护理费合计 9.6万元
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4.2万元
一次性伤残补助金(十级伤残) 2.7万元
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.8万元
公司不服,提起诉讼。案件又历经一审、二审,最终法院维持仲裁裁决。
这场工伤赔偿拉锯战,前后持续三年。张明拿到赔偿时已换了一根钢板在腿里,但他说:“至少,我赢回了尊严。”
写在最后:这不是一个人的故事
张明的遭遇并非孤例。许多劳动者在受伤后因对法律不了解,错过了工伤认定和索赔的黄金期。
要记住:
✅ 受伤第一时间固定证据(拍照、录音、找目击证人)
✅ 就医时说明“因工受伤”,要求病历注明
✅ 督促单位申报工伤,如拒绝,可在一年内自行申请
✅ 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,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
张明说:“这三年的坚持,让我明白一个道理——法律是弱者最后的盾牌,但前提是你敢拿起它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