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永顺第一次拿到那笔“赔偿款”时,还以为是预付款。他的脚趾在一次装货过程中被叉车碾断,公司让他“安心养伤”,却在第五天塞给他一个信封,说是“医疗补贴”加“慰问金”,共计三千元。“这不就是赔偿的一部分?”他当时这么问,主管没正面回应,只说:“先拿着,公司已经仁至义尽。”
事情发生在河北石家庄的一家物流园区,那天清晨,他像往常一样参与搬运工作。天气冷,货物多,叉车司机操作有些急躁,一次转弯没看清,直接碾过了李永顺的右脚前端,现场血流如注。事后拍的照片里,钢制工作鞋被压出裂缝,小趾和无名趾粉碎性骨折,最终手术切除。
公司事后确实承担了初步治疗费用,但从未正式启动工伤赔偿流程,甚至没有向人社部门报案。李永顺因文化程度不高,起初也不懂工伤鉴定和赔偿的流程,只是听别人说“公司会处理”。
直到术后第二周,他因疼痛未减去医院复查时,医生一句话惊醒了他:“你这伤残情况,至少要做个劳动能力鉴定,看看今后有没有工伤残疾等级,好按规定赔偿。”
这时他才意识到,自己可能连工伤认定都没有申请过。于是他找到公司索要工伤报告和认定材料,但对方一口咬定:“你不是正式员工,只是临时帮忙的,咱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。”
这句话成了他的第二次“受伤”。
李永顺随后求助法律援助中心,在专业律师协助下,他才了解到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,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”而即使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,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也可以在一年内直接申请。
更关键的是,劳动关系是否成立,并不完全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为标准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三条明确规定,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,用人单位实际管理并支付报酬,即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
李永顺提供了工资转账记录、工牌照片、同事作证材料,最终人社局认定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。
接下来是工伤等级鉴定。脚趾缺失属于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》标准中的十级伤残。按照赔偿计算,他应当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约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个月标准,另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、就业补助金,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相关护理费用。
整个赔偿额核算下来,应在5万元以上。而公司仅支付的3000元,显然是远低于法定标准的所谓“安抚”。
在律师函发出后,公司态度大变,不愿走诉讼流程,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共计52600元,签署正式协议。
这起事件看似普通,却反映了基层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面对的典型困境:缺乏合同、信息不对称、公司推诿、工伤知识薄弱。李永顺并非个例。许多一线工人对“工伤”一词的理解仍停留在“公司出点钱就算完”的层面,忽视了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背后所代表的社会保障权利。
工伤赔偿不是公司“施舍”的温情,而是法律规定的刚性责任。企业不主动申报,不等于工人无权认定;没有合同,不代表没有劳动关系。那些试图用三千元了结一条脚趾、一个工人、一次责任的行为,终将在法治之下暴露原形。
李永顺最终收回的不仅是赔偿,更是尊严。他说得最动情的一句,是:“我不懂什么法,但我知道,我是为了公司干活才受伤的,这个账,不能赖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