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磊怎么也没想到,自己在酒店楼梯间的一次摔倒,竟会引发持续半年之久的拉锯战。作为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员,他常年奔波各地,出差成了工作的一部分。那天晚上,他在客户聚餐后返回公司安排的住宿点,因地面湿滑,在楼道中滑倒,造成左腿胫骨骨折,住院两个月,留下了长期影响。最初他认为公司会协助他申请工伤,结果却被告知:“这不属于工伤,公司无法认定。”
这句话像是从背后捅来的一刀。张磊不甘,自行前往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,却在初步审查阶段被驳回。理由是:事故未发生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上,属于“与工作无直接关联的个人行为”。张磊愤怒又困惑:出差不是工作安排?酒店不是公司提供的住宿?回酒店休息,不是工作的一部分?
他决定委托律师申诉。
代理律师在复查申请中明确指出: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,“职工因公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”。该条规定并未要求事故必须发生在“具体办公场所”或“具体工作任务实施过程中”,而是将“因公外出期间”视为一个相对整体的时间段,只要职工并非脱离工作目的、从事纯属个人的活动,就应受到工伤制度的保护。
此外,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判例支持类似情形的认定。例如,某地法院在一宗“职工夜间出差住宿时摔倒”案件中,明确指出:“职工出差过程中,其食宿、交通等日常行为均应视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,因合理生活行为所致的伤害,应视为因工。”
张磊的案件在复议中扭转。人社局最终认定:张磊系因履行公司安排的出差任务,在合理生活范围内(返回住宿点途中)发生意外,符合工伤认定条件。公司不服,提出行政诉讼,但法院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。
值得注意的是,这类“非典型”工伤事件正在增多,尤其在移动办公与频繁差旅的行业中。法律对“工作时间”“工作地点”“因工行为”的传统理解,正在随着实际用工方式的变化而被重新解读。工伤认定,不再只是“上班打卡途中”那一小段路的保护,更是对工作全流程的法律护盾。
张磊的胜诉,不仅是个人的维权成功,也为同类群体争取到了更清晰的法律边界。工伤认定,不该因形式上的“地点”或“时段”而被轻易否定。法律所保护的,是劳动关系中被雇佣者的真实处境,而非雇主方便的解释。